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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一中关于严禁教师暑假期间有偿辅导 违规办班补课的通知

【文章作者】:日照一中【发布日期】:2018-06-23 09:51 【查看次数】:

校政发〔2018〕5号

各处室、级部,全体教职工:

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(第2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)、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》(鲁教师字〔2015〕24号)、《日照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》、《日照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》(日教字〔2018〕6号)、《日照一中教师行为规范“十项承诺”》等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经学校研究,现将严禁教师暑假期间有偿辅导违规办班补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相关要求

暑假期间,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、在任何地点统一组织学生补课或自习,不得以学生自愿等名义在假期动员组织学生集体上课、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;不得参与(无论是否取酬)、动员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;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,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。

二、处理规定

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,学校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。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:

(一)教职工违反上述规定,情节轻微的,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,当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,扣减至少12个月以上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工资,当年不得评优树先;情节较重的,除按照上述处理外,当事人3年内教师职务实行低聘,不得申报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,暂缓教师资格注册;情节严重,屡教不改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照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, 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、解除聘用合同处分。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的,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
党员从事有偿家教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先行给予党纪处分,再进行政纪处理;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解除聘用合同;代课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予以辞退。

(二)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,除按在职教师处理方式处理外,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;特级教师、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及教学新秀等从事有偿补课的,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,报请相关部门(单位)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,且不得推荐、安排其参加中考、学科质量检测等各类命题,不得聘请其担任市、区 (县)两级组织任何项目(活动)的评委等。

三、监督管理

为加强对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,学校成立严禁教师假期有偿辅导违规办班补课领导小组;成立教师假期有偿辅导违规办班补课督导检查组、暗访组,对教师有偿辅导违规办班等情况进行检查、暗访,录像取证;建立学校领导及中层教干包片、包学科、包班级制度,对教师假期内定期不定期进行联系,及时调度和告诫,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督、定期检查。同时,学校继续面向社会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举报邮箱:rzyzjw@rzyz.org.cn

举报电话:8233796   13863359988

          8222086   831300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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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年6月20日